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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

信息来源:莒南县人大   发布日期:2018-12-26 15:16:05    浏览次数 : 0

为进一步增强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县人大代表履职自觉性,督促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发挥代表作用,根据《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对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是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增强代表责任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和履职自觉性的需要;是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探索代表履职评价新机制的需要;是评选优秀代表、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内容

代表履职评价内容包括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和本职工作。

(一)代表在大会会议的工作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

2.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踊跃发表意见;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5.积极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其他工作。

(二)代表在大会闭会的活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情况。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主要内容包括:

1.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2.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活动;

3.参加代表集体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4.积极参与代表小组建设、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

5.加强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走访、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映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6.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

7.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三)代表本工作

代表本职工作是指代表在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上,认真努力工作,积极发挥代表表率作用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按时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三、评价方法

代表履职评价由基础得分项和加分事项两部分组成,基础得分项为100分,超出基础得分项内容的予以加分,两者之和为代表评价最终得分。

(一)基础得分项(100分)

第一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50分)

1.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每参加一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计5分。本项个人最高得分30分。本项考核由大会秘书处和代表团根据记录计分。

2.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凡在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上发言的计5分,不发言不得分。本项考核由代表团根据记录计分。

3.积极提出议案及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每提出1件议案,领衔人计10分,其他人计2分;代表每提出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人计5分,附议人不计分;凡所提出的建议列为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领衔人加计3分。本项个人最高得分10分。本项考核由大会秘书处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记录计分。

4.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凡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各项选举和表决的计5分。本项考核由大会秘书处根据记录计分。

第二项: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40分)

1.参加代表集体学习、履职培训。每参加一次计5分,本项个人最高得分5分。本项考核由代表小组根据记录计分。

2.积极参与代表小组建设、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每参加一次所在代表小组活动的计3分,本项个人最高得分18分。本项考核由代表小组根据记录计分。

3.加强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年确定10户选民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年度联系对象,代表每半年联系一次选民的计3分;每半年接待一次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计3分。本项个人最高得分12分。本项考核由代表小组根据记录计分。

4.代表每年向代表小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向选民述职的计5分。本项考核由代表小组根据记录计分。

第三项:代表本职工作(10分)

1.代表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和工作活动中努力工作,发挥模范作用。年度内在本职工作中考核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计5分。本项考核由代表小组根据有关部门记录计分。

2.代表在工作生活中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凡年度内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计5分;凡年度内发生任何违法违纪问题,此项不得分。本项考核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国地税、县人社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记录计分。

(二)加分事项

1.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被推选或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发表意见的加计3分,按照大会秘书处的安排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加计2分。本项考核由大会秘书处根据记录计分。

2.代表应邀请每列席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并积极发表意见的加计3分。本项考核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记录计分。

3.代表应邀请每参加一次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活动并积极发表意见或参与投票的加计2分;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活动的加计2分。本项考核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委室根据记录计分。

4.代表在闭会期间,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议案建议、短信回复、讨论区、留言板提出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条加3分。本项考核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记录计分。

5.代表参加慈善募捐、扶贫帮困等活动,每次计5分。本项考核由代表小组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核实计分。

6.代表年度内被表彰为先进个人或其负责的部门(单位)被表彰为先进集体的,本单位内的加计2分,县级的加计3分,市级的加计5分,省级的加计10分,国家级的加计20分。本项个人最高加分20分。本项考核由代表小组根据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件计分。

7.代表被推荐任命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各加计3分,受邀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加计3分。本项个人最高加分9分。本项考核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记录计分。

8.代表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凡被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为社会影响大、贡献大的事件一次或一件加计10分。本项考核由代表小组根据有关部门证明材料计分。

9.其他加分事项及分值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评价组织实施和结果使用

代表履职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代表应及时将履职情况告知所在代表小组,委托代表小组填报。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信息由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共同审核;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信息由代表小组初审,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进行审核,县人大常委会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各项信息的汇总确认。

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称职,59分及以下为不称职,代表如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年度考核即确定为不称职。考核结果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通报,将作为推荐代表连任、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凡届内考核档次达到三次及以上优秀的,优先提名推荐为下届连任代表候选人人选。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其进行谈话,代表本人制定限期改进措施;若限期内不改进,或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将依照相关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劝其辞职建议。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