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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三个制度的决定

信息来源:莒南县人大   发布日期:2018-05-30 00:00:00    浏览次数 : 0

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的决定

 

莒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二)增加第三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市委部署要求恪尽职守

(三)增加第四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沂蒙精神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仪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由常委会办公室报经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者在分组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离会时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应当参加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如其他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和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增加第十六条为: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担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的具体工作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十二)增加第十八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二、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代表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领导坚定“四个自信”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增加第三条为: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沂蒙精神勤勉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县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严格遵守各项会议纪律,注意仪表并佩戴代表证。应当认真听取、审议各项报告,按时参加联组和分组审议,踊跃发表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县人大代表在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一般不准请假。但确实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人民表大会会议的,人民代表大会议召开前书面请假,由各镇街人大统一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报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会议期间,应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县人大代表届内请假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在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请假三次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县人大代表届内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在人大代表中予以通报批评两次不出席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区别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干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七)增加第十六条为:人大代表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八)增加第十七条为:人大代表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九)增加第十八条为:人大代表有其他违反守则行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做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有关会议决定

三、《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一)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三)县人民政府长、副长;(四)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  

宣誓仪式一般在大会选举及各项表决议程完成后,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采取合并或按国家机关分别进行的方式举行,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根据情况,大会主席团可以委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宣誓仪式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人民政府代理长、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 人民政府个别副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六)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宣誓仪式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任命及各项表决议程完成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宣誓仪式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举行,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得体。

举行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立正站在宣誓台后方,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立正站在宣誓台后方,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诵读誓词完毕后,宣誓人应当报告本人姓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莒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重新公布。